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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法理學是上世紀8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一門小法理學,《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它的定義是:治療法理學是一門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響人的情感、行為和心理健康的學問。本文第一部分闡述了日本刑事司法系統中傳統的罪犯康復計劃;第二部分討論了日本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為減少再犯而採取的各種努力。 ——編者按 壹 日本的犯罪率在所有已開發國家中是最低的。 據統計,2011年,日本的謀殺犯罪率為0.0003%,這意味著每10萬居民中只有0.3人被謀殺。這個數據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低1/3,不到美國的1/15。日本的犯罪數量在2002年達到頂峰(據報導有369萬起犯罪),此後這一數字穩步下降。2016年,日本僅報告了148萬起犯罪,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日本犯罪數量的最低數據。 當然,日本刑事司法系統也有自己的問題,首次犯罪的人數在減少,但再犯率卻有所增加。目前,日本首次犯罪的囚犯的再犯率約為60%,初次犯罪的女性囚犯的再犯率約為50%。雖然公共部門持續地在推動相關的康復和懲教計劃,但日本的再犯率仍然很高。可以說,目前在日本實施的針對罪犯的康復政策並未奏效。可以看出,懲罰和監禁罪犯的傳統做法,即便不是需要進行徹底修改的話,至少也應該加以調整。 壹 治療法學在日本的應用 目前,日本已經認識到針對罪犯的治療方法的重要性,但這種認識僅局限於學術界。當前重要的是,審查日本傳統的針對罪犯的康復措施的運作情況,以便未來提出更好的罪犯康復計劃。 (一)志願緩刑官制度 日本有兩種緩刑官:專業緩刑官和志願緩刑官,後者也被稱為「Hogo Shi」。日本緩刑制度建立於80多年前,志願緩刑官的角色非常獨特,這些官員並非專業人士,而是具有很高社會地位的公民。每個社區的遴選委員會每兩年提名一名志願緩刑官。目前,日本有超過48000名志願緩刑官員,他們通常要參與到針對罪犯的康復活動中去,此外,通過公共關係服務,他們還有助於提升公眾對罪犯康復的認識。 志願緩刑官員需會見少年犯,每月可釋放兩次成年囚犯。通常,這些會議會安排在該官員的住所。志願緩刑官員關注當事人的生活,健康,家庭和就業,並在會議期間為當事人提供諮詢。簡而言之,他們的目標就是促進其當事人的康復並融入社會。 志願緩刑官制度最初在日本實施,自1977年以來,該制度在菲律賓越來越受歡迎,菲律賓現有13000多名志願緩刑官。泰國自1985年起,也建立了類似的制度,目前有超過23000名官員。志願緩刑官履行著非常重要的社會職能,其目的是降低罪犯再犯的風險,並尋求使罪犯得以康復並重新融入社會,志願緩刑官制度正是基於針對罪犯的治療方法。但是,志願緩刑官制度也並非沒有缺點。例如,志願緩刑官不是專業人士。 雖然有些志願緩刑官有機會參加與康復相關的培訓課程,但其仍缺乏專業經驗。他們通常也不具備與醫療、心理或社會服務專家合作的權力。因此,有必要尋求專業人員與專家的幫助,以幫助罪犯康復並防止其再犯。在這種情況下,治療法學模式被認為是一種新的且突出的方法,可以減少再犯並有助於增強緩刑官制度。 少年法庭程序 少年程序是日本刑事司法系統的一部分,最能體現治療法學的精神。它側重於對未成年罪犯的康復,為未成年罪犯準備與法庭的會面,並使未成年罪犯進入少年感化院。《日本少年法》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為他們創造一個支持性的環境,並促進他們的康復。該法案第1條規定如下:「本法旨在對有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採取保護措施,糾正其人格特徵,改變其所處的環境,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採取特殊措施,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少年法庭聘請專業人員以觀察未成年罪犯,並調查他們被控犯罪的情況。這些專業人員被稱為「家事法院緩刑官員。」在每一個案件中,這些官員通常會向法官提供最適合未成年罪犯的康復措施。家事法院緩刑官員通常是心理學、社會學和法律領域的專家,此外,他們也會接受有目的的培訓以成為緩刑專家。緩刑官員不關注懲罰,他們專注於如何使得未成年罪犯康復,利用其所掌握的社會學和心理學知識,尋找和審視未成年人的家庭歷史和環境、健康狀況、心理發展過程和社會活動。少年法庭的法官尋求促進未成年罪犯康復的最佳方法,此外,其還尋求為未成年罪犯提供適當的社會環境。 貳 「舊瓶裝新酒」 目前,日本並沒有成立類似美國的問題解決型法庭,但是,日本刑事司法系統的參與者已經開始專注於罪犯的恢復和矯正服務。例如,辯護律師專注於在審前階段對其客戶進行康復;他們還主張在量刑期間對罪犯進行康復。社會服務工作者也會與辯護律師進行合作,以便為罪犯準備好相關的環境。此外,社會服務工作者和檢察官辦公室在起訴程序中,正在合作開發一種所謂的「入口支持」。量刑程序中也有新的發展,即法官可以選擇部分暫緩判刑,以促進被告的康復,即所謂的「部分緩刑」。2015年,日本研究人員在維也納會議上報告了這些進展之後,治療法學(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模式的創始人韋克斯勒教授使用「舊瓶裝新酒」來描述這些努力的本質。儘管日本沒有官方的「治療法庭」或者「問題解決型法庭」,本文介紹的這些努力已經非常接近治療法學的本質。 (一)刑事辯護的治療方法 日本刑事訴訟程序採用的是對抗制,憲法保障被告的辯護權。有三種類型的公設辯護人以及法院指定的辯護人: 1.在調查的早期階段與被告第一次會面的義務辯護人; 2.審前公設辯護人; 3.法庭指定的辯護人,通常在審判期間被指派為辯方, 此外,還有被告人本人或其家人雇用的私人辯護律師。 通常,辯護律師的職責涉及以下方面: (1)提供法律諮詢; (2)申請無罪釋放; (3)減輕特定的量刑決定。 辯護律師通常不認為其有義務支持針對罪犯的治療方法。但是,可以從治療罪犯的角度來考慮律師的責任。根據這一方法,辯護律師還應履行以下職責:為成癮者安排醫療治療,並與治療社區以及倡導罪犯康復的其他人一起開展活動。他們還應與社會福利工作者合作,準備一個適當的環境。 主張對罪犯採取治療方法的辯護律師通常會尋求撤銷檢控,並試圖提出可減刑的因素以尋求輕判。當他們認為被告擁有適當的社會資源進行康復治療時,他們也會向法庭主張緩刑。他們還試圖影響那些能夠理解罪犯擁有各種支持方式的法官,例如社會福利服務,成癮治療,諮詢,在治療社區與被告會面而不是監禁。他們通常認為,相比較監禁而言,這些方法在促進罪犯康複方面,是一個更加划算、更具支持性的方法。以下是辯護律師對罪犯採取基於治療法學方法的一個典型的例子。 「TS東京」由一群活躍的辯護律師組成,他們與社會福利服務系統的工作人員合作,以促進智障客戶的康復。在許多情況下,他們通過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需要促使被告康復,成功地讓被告避免了被起訴。這些措施對於被診斷患有「盜竊狂」的被告特別有用,後者被定義為「在沒有經濟動機的情況下偷竊的持續神經質衝動」。 治療法學的倡導者力求確保被診斷患有盜竊狂症的被告接受專家治療,而不僅僅是對其施以監禁或者懲罰。對那些被診斷患有盜竊狂症的罪犯而言,Daigo Hayashi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他積極地與醫院進行合作,為患盜竊癖和其他此類疾病者提供專業的治療。在許多案件中,他都設法為其客戶獲得減刑和緩刑,包括促使檢察官撤銷案件。成癮罪犯,特別是吸毒成癮者和殘疾人,也受益於以康復為導向的辯護策略。 在這些案件中,罪犯必須參加特殊的治療計劃,以減輕與其各自病症相關的症狀。促進罪犯的康復也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措施通常涉及一些促進無毒品生活的特殊社區和設施。Naomi Sugawara以倡導康復,特別是幫助她的毒品犯罪客戶而聞名。她積極地與特定的治療社區、醫院和社會服務提供者進行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她還成功地為其客戶爭取到了第二次緩刑,這種情況極為罕見。 (二)檢察官辦公室和社會服務 檢察官辦公室最近成立了一個特別小組,以便為在社會生活中遇到問題的無家可歸的被告,確定適當的社會服務措施和機構。例如,東京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雇用了一名兼職社會工作者,他的任務是向負責決定起訴的檢察官提供專業意見。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社會工作者的建議,檢察官放棄了他們的案件,轉而支持對被告的康復。目前,這一程序不受任何特定法律或法規的約束。與社工接觸的決定完全是基於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起訴前階段。刑事訴訟法中有一項具體條款,允許檢察官在起訴之前考慮被告的年齡、性格等情況,然後檢察官可能會或者不會接觸社會工作者。必須指出的是,日本檢察官因此大量撤回了案件。然而,檢察官辦公室可以自行決定起訴或撤銷案件,而不需要專業社會工作者的支持,也不需要任何與社會資源有關的知識,雖然這些知識有助於被告的康復。 另一方面,2014年,日本法務省建立了對近期刑滿釋放的智障和老年罪犯的支持機制。特別是,他們是社會服務的受益者,社會服務可以在每個縣的區域中心獲得支持。該中心的正式名稱為「地區老年和殘障前罪犯持續社區生活支持中心」。該中心旨在幫助刑滿釋放人員,特別是智障人士和老年人,進行社會康復和就地安置。例如,該中心幫助刑滿釋放人員獲得當地政府的生活支持和安置,並提供與就業相關的幫助。這些中心的建立有以下幾個原因。2006年,日本法務省和厚生勞動省聯合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日本的監獄中關押著大量智障犯人(69歲以下的低智商犯人)。事實上,所有犯人中約有2.4%的被認為屬於這一類。更重要的是,報告顯示,這類囚犯中有將近一半沒有得到社會支持。正是由於這份報告,日本政府發起了這一計劃。根據這個計劃,殘疾人和老人不被送進監獄,因為他們不適合在監獄裡生活。他們轉而參加康復計劃,並得到當地政府設立的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幫助。最近老年罪犯人數的增加、監獄中老年人人數的增加也在促使制定這一計劃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統計數字顯示,年老者(65歲或以上)的人數,特別是涉及盜竊和暴力的案件,比少年犯的人數多。因此,老齡化的問題不僅影響著日本的普通民眾,也影響著日本的監獄。 (三)部分刑期緩期執行制度 日本法律中的量刑形式主要包括: (i)監禁; (ii)有保護觀察的暫緩量刑和無保護觀察的暫緩量刑; (iii)處以罰款。 然而,為了防止首次犯罪的罪犯再犯,另一種量刑形式於2016年引入:部分刑期緩期執行制度,引入部分緩刑制度是為了方便再犯者的康復。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只有對初犯的量刑才能被暫緩,法院從不暫緩對屢犯者的量刑,引入部分緩刑就是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此外,只有在過去五年沒有被監禁且法定最高刑期少於五年的情況下,才會對再犯者進行部分緩刑。有趣的是,毒品案件的被告即使在過去五年中被監禁也有資格獲得部分緩刑。暫緩量刑由法院自行決定,法院通常會考慮犯罪或違法行為的情況。此外,暫緩量刑還取決於一些具體的條件。如果被告在部分緩刑期間違反了規定的條款或者條件,其將被拘留,需要服完刑期的其餘部分。截至2016年12月,日本法院已對1596起案件進行了部分暫緩量刑,已達到日本全部判刑的近3%,涉及部分暫緩量刑的案件大多數是與毒品有關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