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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党政府宣布从从2021年4月1日起开始,个人所得超过$180k的部分的所得税率由33%提高到39%。公司税率保持28%,信托保持33%。如何“合理”避税是我们华人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对于如何规避这让人肉痛的39%税率,其实坊间早已给出了很多方(陷)法(阱)。那这些方法真能避税吗? 我们假设您是一位专科医生,任职于一家医院,年工资收入$30万。最高税率的调节使您每年要多交$7,200的所得税。所以您问了几个朋友,大家给了几个建议: 老王说:这不容易吗,去和医院说,不要做员工了,要做一个contractor。你可以成立一个公司,每月给医院发账单。你太太不是没收入吗,你把她也加成股东,这样你可以给自己$15万的工资,给太太$15万的工资,这样一算,不仅那个多出来的$7200不用交了,你甚至比以前交的税还少。 您听到后,非常高兴,就来找我确认一下是否可行。我的答案是当然不可以。因为这个计划就是一个tax avoidance,避税! 不是说合理避税吗?逃税是犯法的,这避税不是合法的吗? 哎,我给大家简单讲一下,不管是在新西兰,澳洲,中国还是其他国家,税法里一般都有反避税条款。当被认定这种操作是tax avoidance的时候,简单讲,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法将此操作void作废,并且用税务局认为合适的方法替您重新计算一下,按他们这个数来交税,并且上面还有罚金和罚息。税法中白纸黑字给出了很多非常具体的反避税条款。老王给医生的建议,其实就刚好有income attribution rule这个反避税条款等着呢。什么是Attribution rule 呢?中文也许可以翻译成“归属原则”,意识是该属于你的,就是你的。这个归属原则,简单讲就是适用于满足以下几点要求的纳税人身上: 1. 该医生的净收入高于$70,000 2. 这个医生开了个公司,并用这个公司来提供个人服务 Personal services 3. 公司至少80%的收入来源于个人所提供服务并且是提供给一名(或多名相关联)客户,这里唯一的客户就是医院 4. 公司来源于个人服务的收入中至少80%是由该医生所提供 那么这个公司在这一年中来源于个人服务的收入必须全部分配给该Working Personal,就是这个医生。所以他的公司的收入是不能分配给他太太的,需要全部分配给这个医生。根据IRD的一篇文章,还有一种说法是至少要将80% 的收入分配给医生,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100%的保障。 除此之外,假如给没有工作的太太开$15万的年薪,也会触及到另外excessive remuneration “过度报酬”这一反避税条款 这条行不通,医生转念一想,我如果不给医院干了,我自己开诊所,我直接看病人,我的客户可就不是一位客户了,而是所有的病人。我的收入也不从医院来了,而是病人付给我。这种情况下,那个attribution rule就奈何不了我了。我让我的家庭信托来做股东,公司可以付给我$10万工资,剩下的收入在公司里交28%的公司所得税,然后分红给我家庭信托用来买地,买房,用来生活,那不就可以省税了吗? 没办法,那我只能再讲一个和医生有关的,划时代的真是案例,那就是著名的Penny & Hooper的案例。 Penny 和 Hooper,两个人都是外科医生,本来是Sole Trader,每年的收入为30万至65万纽币。为了应对39%最高税率的上涨,两个人成立了一家公司,由各自信托持有。成立公司之后每年只给自己发$12万纽币的工资,剩下的利润都留在了公司,并通过分红转移到家庭信托。这样一来,两个人拿到的钱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但是却少交了很多税。法官认为,建立公司的行为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公司的收入来自两人的专业服务,但是支付的工资却远低于市场工资,从而使大量利润留在了公司并转移给了信托。税务局认为在公司建立前后,两个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控制权没有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活一点没少干,钱一点没少拿,这一个重组的行为只是为他们带来了税务上的优势,少交税了,并没有其它合理的商业动机。并且他们远低于市场的工资也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这一些列的安排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税。最终,这一案例在2011年在最高法院被判定为是避税行为tax avoidance。 在税法中,白纸黑字列出来的反避税条款,包括刚才我们说的attribution rule归属原则, excessive remuneration过度报酬外,还包括dividend stripping, transfer pricing, loss carry forward, group loss offset,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foreign investment funds, financial arrangements, excessive remuneration,FBT等等。光这些反避税条款的目录就有密密麻麻的4页。 除了这些白纸黑字列出来的反避税条款外,还要考虑其商业动机,其商业真实性commercial reality 和经济上的影响 economic effect。 另外还要考虑parliamentary contemplation test, 也就是说,你钻税务的漏洞,你这么干,是不是符合政府的想法。不符合,那就是tax avoidance。比如说最近2019年的Cullen Group的案例。Cullen Group的老板Eric Watson那可是上过新西兰rich list上人物,后来移居英国。一顿神操作,把股权变债权,债权人就是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开曼群岛的公司和新西兰的公司在“法律”上不相关联,因此,新西兰公司给开曼公司的利息只缴了2%的AIL(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利息税)。税务局却认为新西兰公司应该交15%的非居民的利息税。不算罚金,仅这个税差就是5150万纽币,再加上6050万纽币的罚息。税务局和法官认为政府出台2%的这个AIL利息税的目的是鼓励更多的海外投资进入新西兰,来减少新西兰居民向海外借贷的成本。而Cullen Group的重组并没有实际的钱,新的投资进入新西兰,Eric Watson对公司的控制力在重组前后没有区别。所以这一系列的操作的目的是少交税,不符合parliament contemplation,不符合政府出台AIL政策的本意。最终法院判决是Cullen Group是tax avoidance. 随着2021年4月1日起开始个人所得超过$180k的部分的所得税率由33%提高到39%。非常巧合的在2020年12月,税务局新出台了137页的“避税及反避税条款解释稿”的草稿,用来替换2013的老“避税及反避税条款解释稿”。新的解释稿更加着重突出了商业动机,商业真实性和经济上的影响以及parliamentary contemplation test 有的朋友会问,你瞧美国总统川普都避税几十个亿?那不是前几天李嘉诚和Vodafone告赢了印度政府,避税20亿美金?苹果告赢了欧盟委员会,避税130亿欧元?为什么他们可以避税,我就不行呢? 2009年底,新西兰4大银行由于避税,最终以22亿纽币和税务局和解。如果您比刚才的Eric Watson或者是新西兰四大银行有钱,和川普,李嘉诚,Vodafone,苹果差不多的话,我支持您去挑战税务局 而对于小老百姓,是没有足够的时间,金钱,精力和经验去和税务局去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 对于小老百姓,最好的方法是在做任何事情前,先和您的会计师沟通,在没开始之前就做好税务规划,做好税务架构,就会安全很多,李嘉诚vodafone和苹果的案例其实也是得益于这种情况。如果做到一半,发现要交税了,再做重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tax avoidance,就如刚才我们讲到的penny & hooper, Cullen Group 的案例 新西兰一位非常资深的税法专家曾对我说过,以税务专家的身份,我可以为客人订制一套非常完美的税务构架,当我再以税务局的身份去审查这个构架时,又被我完美的推翻了。当大家在做任何的税务规划的时候,请谨慎谨慎再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