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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新生段土地位於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西方約十餘公里處,標高900公尺,風景秀麗,過去為原住民祖先游耕、狩獵、祭祀之地,多年來經過管理單位經營後形成適於居住之據點,因此稱之為清水農場。 本鄉新生段面積為1328.3897公頃,原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為交通用地,暫未編定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 民國71年1月18日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辦理第一次登記使用,民國82年6月28日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軍管區司令部。民國83年12月2日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民國92年7月本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工作計畫」,將本區納入該計劃之範圍內,以便將來在傳統領域人文、史跡及自然生態等作整體性規劃。 92年9月部份土地依據花蓮縣政府92.09.10府地用字第09201056660號函、09201056780號函及花蓮縣政府92.09.29府地用字第092011122210號函辦理補註用地別為農牧用地。93年6月後土地管理機關陸續公告放(出)租事宜,而承租之卻籍由簡易水土保持申請之便大肆開挖,致造成大量土石裸露,下游生態環境及道路破壞嚴重,令人怵目驚心,影響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由於濫墾濫伐非法行為觸怒下游居民生命財產遭受威脅,地方民代於會議時極力要求各界制止前述非法行徑,於94年1月21日由本所、本鄉鄉民代表、當地族人及地方媒體等親赴現場勘查,濫墾濫伐的情形比想像中還要嚴重數倍,至此隱藏多年的非法佔用及濫墾濫伐的事實正式曝光。 因此熱心人士即聯合中央及縣級民代,發動公視於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南安遊客中心廣場舉辦還我土地公聽會,會中堅決收回清水農場土地納入原住民傳統領域由原住民管理,在各方的壓力下,最後迫使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撥用程序,也埋藏了最後難以收拾的局面。 94年以「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漏報增編計劃」案轉陳辦理,94年11月15日院授財產接字第0940034564號函經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辦理撥用在案,逐於95年函文玉里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95年4月27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為管理機關。 花蓮縣卓溪鄉清水農場土地產權,自民國94年起,由國有財產局移撥本會。惟地上物至今仍未處理,目前由原有承租人非法佔用中。行政院高思博政務委員有鑑於此,日前召開會議積極處理本案,以維護國有財產及協助本會處理後續造林、生態保育及永續利用。本會目前已在清水農場入口處設置檢查哨,進行封山。為辦理清水農場現有土地範圍內之超限利用、非法佔有、濫墾及地上物之查估、補償等事宜。 自99年4月1 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成立清水農場山林守護隊,加強清水農場山林守護及監測,避免清水農場土地遭非法佔用、濫墾、濫建,並協助清水農場範圍內土地超限利用之改正。成立專案管理中心,聘請專家學者參與清水農場未來發展規劃,篩選符合國土保安及原住民特色之經濟樹種,於清水農場土地範圍內種植,逐年更新林相並規劃未來農場使用,以維護清水農場自然生態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