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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如何判斷採分開或合併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申報時點,仍然是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合併報繳,惟視交易型態採分開計稅或合併計稅2種方式填報(詳附表)。 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房地合一稅2.0六大修法重點一覽表文宣內容: #延長個人短期炒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 #短期套利者課重稅 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未逾2年 超過2年未逾5年 20% 超過2年未逾10年 超過5年未逾10年 15% 超過10年 超過10年 非境內居住者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 超過2年 #法人比照個人課稅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45%、35%、20%),防止個人藉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 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 增列兩項課稅標的,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 #土地漲價總數額增設減除上限 防止利用土增稅與所得稅稅率差異來避稅 課稅基礎=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五種交易不受影響 #維持稅率20%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遭強制執行)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 -營利事業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維持稅率1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 適用日期 (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