У нас вы можете посмотреть бесплатно 協商 民眾黨李貞秀立委身分認定案 韓國瑜 莊瑞雄 翁曉玲 范雲 許宇甄 陳清龍 劉世芳 邱垂正 黨團協商 20260311 立法院演哪齣 или скачать в максимальном доступном качестве, видео которое было загружено на ютуб. Для загрузки выберите вариант из формы ниж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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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部長: 內政部主管國籍法,在這個案件裡面是根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講得非常清楚,也就是公職人員在就職或到職前一日,應該出具放棄國籍的申請書,我們收到這個申請書之後,當然希望他在一年裡面就完成這個放棄。在第二十條裡面規定得非常清楚,有關民選公職,尤其是在立法委員的部分,他的解職機關是在立法院,這個都寫在國籍法第二十條裡面,非常清楚。相關法律我想各位委員也都非常清楚,所以我們從李貞秀女士在宣誓就職或者是報到的時候曾經三度去函,包括立法院秘書長,包括中選會,還有陸委會等相關機關,提供這方面的訊息給大家參考,到目前為止,我們也還是沒有收到李貞秀委員所提報的,有沒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任何證明書 邱垂正主委: 有關於李貞秀女士任職的相關法律規範,第一是不符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登記參選的資格。陸配取得定居資格後,如果仍然保留中國大陸戶籍的話,依據兩岸條例,仍屬中國大陸人民,不符合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參選資格。兩岸條例第二條規定,具有中國大陸戶籍者為中國大陸人民;第九條之一規定,國人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立戶籍,違者,註銷在臺戶籍登記,並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法律權利;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未在臺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所以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適用的前提必須是該原陸籍人士已經在臺設籍,並且不具有雙重戶籍,才有可能起算在臺設籍十年的期間。 第二點,參選人登記時如果還具有中國大陸人民的身分,依法就不具有參選資格。如果參選人登記時具有中國大陸人民身分,他臺灣人民的身分就會有爭議,也違反了兩岸條例單一戶籍的制度,自然無法起算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設籍滿十年期間,不具有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參選資格。 所以李貞秀女士雖然在 1999 年(民國 88 年)在臺設籍,但是一直到2025 年 3 月他才提出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所以政府確認李貞秀女士從結婚來臺到2025 年 3 月前,都沒有向海基會或移民署提出任何註銷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文件,李貞秀女士在 112 年年底列為不分區立委名單,當下也未向移民署提出繳付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身分轉換程序並未完成,事證比較明確,政府依法行政,所以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的爭議, 中選會吳容輝代理主委: 中選會的立場是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完成 6 位的遞補,現在如果有發現自始資格就有問題,我們就會提到我們新成立的委員會審議、討論 莊瑞雄: 許宇甄: 首先有關於國籍爭議的部分,剛剛內政部引用的是國籍法第二十條,但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跟義務關係是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所以適用的應該是兩岸特別條例。當然,大陸人民並不是國籍法所定義的外國人,所以內政部引用國籍法其實已經逾越了憲法增修條文相關的規定。 而兩岸條例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授權制定的特別法,本來特別法就是優於普通法的法律,所以關於參政權,應該要優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當然,限制人民的參政權屬於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要有法令的規定,而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沒有要求陸配必須放棄國籍證明,行政機關如果自己擴權解釋的話,就是違反依法行政,屬於行政濫權。因為兩岸互不承認主權,所以中國大陸根本不接受陸配申請放棄國籍,陸委會邱垂正主委都已經講過了,從來沒有一個陸配能夠成功的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既然在現實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法律就不該強人所難。 針對戶籍的部分,我們知道依據兩岸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但十年的起算點並沒有明定以繳交喪失原籍證明為起算點,而李貞秀委員其實在 1990 年就已經取得臺灣身分證跟戶籍,既然內政部當時就已經核發給他身分證及讓他取得戶籍,代表已經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設有戶籍滿十年的規定。根據李貞秀委員的說法,他其實在 1999 年就已經依法獲准在臺定居、設立戶籍,同時也註銷在大陸的戶籍,所以去年 3 月他申請的是證明文件,並不是辦理除籍,所以他是在就職前就已經完成行政補件,並不會影響他存在的法律身分。 李貞秀委員既然已經獲得中選會審核通過,也在大法官面前宣誓完成,多年來政府也認可他公民的身分,所以參政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果民進黨認為法律有漏洞,應該透過修法解決,而不是在當事人依法遞補之後,才進行這樣的政治追殺。 陳清龍: 請問民進黨政府,陸配是外國人嗎?如果陸配是外國人,如果你認定陸配是外國人,當然你就採用國籍法的規定。但從憲法增修條文來看,我們就是無法用國籍法處理兩岸人民的問題,才會在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它分為臺灣地區跟大陸地區。就法來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特別法,一定優於普通法,就是為了要適用於兩岸人民的往來、交流,所以才制定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如果今天依內政部也好,陸委會也好,所論述的要依據國籍法來處理,我就在這裡直接請問陸委會,你有存在的必要嗎?陸委會為什麼存在?今天陸委會的存在是不是就可以來反證大陸地區跟臺灣地區的兩岸人民是沒辦法用國籍法來處理的?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臺灣人民到大陸去,我們拿的是台胞證,大陸地區人民來到臺灣拿的是入台證,這是我們國籍法的認定嗎?還是經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執行的? 陸配原來就不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兩岸條例制定的時候是界定為中華民國人民,他需向政府申請許可來臺定居,於設立戶籍的同時,領取了中華民國的國民身分證,從而才成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兩岸人民在對岸定居,註銷了原設戶籍的同時,因須被收繳或註銷國民身分證和護照而喪失國籍,這樣兩岸人民才會有單一的身分或單一戶籍,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在兩岸關係的法制用語叫做轉換身分,根本就不同於國籍法中的歸化, 莊瑞雄: 本案在講的是第四項,是中華民國國民本身兼具外國國籍者 陸委會的存在就不用我多費口舌,過去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就是這樣了,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安排,你們要認為把它當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你們是不承認的,它不是一個國家,我也沒有意見, 你說他有去申請放棄他的中國戶籍,那部分我沒有意見,因為那個有經過海基會認證, 在這個時間點,在你要登記為候選人的時候,那個時候如果你在中國那邊還有戶籍,那就違反了, 范雲: 其實行政院在 112 年就已經函釋了,那個時候也沒有發生這個案子,就是當處理到國籍的時候,除了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其他都是外國國籍,這是很明確的,因為像我們在處理院士資格的時候,也都有相關的討論。 翁曉玲: 每次跟民進黨只要是討論到有關於國籍問題的時候,我就覺得根本就是雞同鴨講,看看我們中華民國憲法怎麼規定,看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怎麼規定,什麼叫做「國家統一前」?你的「國家」到底指的是什麼國家?我覺得劉世芳部長常常就是企圖去曲解國籍法、去曲解中華民國憲法來搞兩國論,我不客氣就是這麼說,你們可以修憲啊!你們可以把「國家統一前」這幾個字修掉啊!你們有提案嗎?為什麼不敢提案?按照我們現在中華民國憲法裡面所談的,就是一國兩區,我們的主權是涵蓋到大陸地區,除了自由地區之外,就是大陸地區,我們的治權現在是在臺、澎、金、馬,在憲法上面我們講的是自由地區,這會涉及到什麼國籍法?你講國籍法的話,你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外國,你們有這樣承認嗎?你們有這樣宣示嗎? 所以我就說不要在那邊一直曲解然後誤導國人,在我們中華民國憲法裡面就講得清清楚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也是一樣,它第一句是怎麼說的?什麼是你的國家?虧你還是中華民國內政部的部長,你有仔細把這個條文讀好嗎?你了解這裡面文字的意涵嗎?我覺得更可笑的是,今天我們要去判斷一個人是否忠誠,竟然是以他有沒有設戶籍來判斷,當李貞秀委員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時候,就代表他已經放棄了那邊的戶籍,就已經放棄了在大陸地區的戶籍,因為這是兩岸有默契,當取得了臺灣的戶籍,他就自然放棄大陸那邊的戶籍。同樣的,我們臺灣的同胞如果在大陸取得了戶籍,我們這裡也是不承認啊!在這邊可能就是除籍了。所以這是很清楚的事情,他什麼時候取得了身分證,就什麼時候具有所謂的公民權,就具有參政權,你有撤銷他的身分證嗎?沒有啊!他經過選舉當選,中選會也頒發給他當選公告,現在立法院沒有不承認他作為一個立法委員的身分,不管是從國籍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講,你們今天的說法都是錯誤的,你就是故意要搞族群對立、族群撕裂,這樣有意義嗎? 劉世芳部長: 兩岸條例第二條僅以設戶籍地的定義來定義臺灣人民和中國大陸人民。從兩岸條例 81 年 9 月 18 日施行以來,有一些機關在解釋的時候,不管是在認定中國大陸人民或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一些不同的權利義務上的解釋,我們都知道從 81 年到現在已經有很多的變遷,包括臺灣舉行過相當多的選舉,也有 7 次的憲法變遷,所以我們應該知道涉及臺灣的國民資格認定是屬於重大的權利義務事項,要用法律來明確規範,不可以用行政命令。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應該用法律定之,這個大家都沒有疑義,因此,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規範的部分,也就是有關國籍之取得或國民身分之認定,因為兩岸條例並沒有規範,應該適用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論斷,不能用函釋代之, 再來,民國 89 年國籍法修法已經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舉凡應考試、服公職、參政、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加入全民健保等等,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這些部分都是行政院秘書長函在 112 年的時候,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國籍法所做的解釋,同時也提到兩岸條例從 81 年公布施行迄今已經超過 30年,兩岸互不隸屬是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也是明顯有別, 莊瑞雄: 剛剛國民黨的朋友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們中華民國同屬一國是兩區,我尊重,中國和中華民國會是一國,我也不認為在國民黨裡面是一個共識,所以我尊重。但是我們臺灣、中華民國並不會因為你取得中華民國的戶籍,自然的另外一個國家的戶籍就會喪失,不會!不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根本就不需要再次規定禁止雙重戶籍,跟你說六個月內應該繳交除籍證明,不會啦!不會因為你在臺灣已經有一個戶籍,所以在其他國家的戶籍就自動喪失, 陳清龍: 內政部依的法就是國籍法,李貞秀委員就是不適用國籍法,這是很簡單的一個答案。李貞秀委員應該要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就是陸委會的,這牽涉到戶籍的問題,李貞秀委員也到大陸去辦理戶籍註銷,也經過我們海基會驗證,這個我剛剛已經說明了。李貞秀委員現在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他的身分證也沒有被內政部註銷,他的戶籍也沒有被內政部註銷,他就是唯一具有中華民國國民、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唯一設籍在中華民國臺灣在這邊生活 30 年,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這邊我也請教內政部能不能指導一下?我們的孫立方將軍,1968 年出生在中國大陸,1982年來臺灣,現在是在國防部任職,請問他有沒有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如果有,他怎麼放棄,能不能指導我們、告訴我們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莊瑞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是特別規定,你去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的最後一段說本法所沒有規定的,依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主席韓國瑜: 本次協商,黨團既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又有事實及法律有待釐清之處,在相關事實查明之前,以及司法最終判決之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示,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該予以尊重。 (歡迎分享嵌入或混合剪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