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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Pre-nuptial Agreement) 為免離婚後伴侶會與自己「分家產」,不少人都會考慮與另一半在婚前簽署一份婚前協議 (Pre-nuptial Agreement),並在協議中訂明萬一雙方離婚後的財產分配、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的安排。但香港法庭會否承認這樣的協議呢? 在90年代的英國,婚前協議一直被視作違反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而不被法庭認可。但隨著社會發展,近年來社會,甚至法庭對婚前協議的態度也逐漸開放。 婚前協議在香港的約束力 在香港,法庭亦就婚前協議的約束力表達了看法。簡單來說,雖然法庭同意以前認為婚前協議違反公共政策的觀點已經過時,但亦同時指出婚前協議並不能迫使法院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或財產分配作出某種判決。 總的來說,法庭在評估婚前協議的約束力時,會考慮整體情況,以評估: 1. 該協議是否在「公平」的基礎下訂立;及 2. 簽立協議後,是否發生了雙方不可預知的情況,而使協議的執行會造成對其中不方的不公。 但怎樣的婚前協議才算是公平呢?怎樣才能加強婚前協議被法庭接納的可能性?在這方面,法庭現時並沒有硬性的規定。但以下是草擬婚前協議的幾個要點供各位參巧: 雙方在草擬協議前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雙方最好聘請自己法律代表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並由律師代表洽談協議的條款。律師能夠清楚地解釋簽立協議所帶來的後果並確保雙方都是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協議,以加強協議被法庭接納的機會。 披露雙方的資產 雙方在簽署協議前須如實披露自己擁有的資產 (包括境外資產)。因為如果協議的一方在簽立協議前不清楚另一方的資產情況,法庭很有可能會認為雙方並沒有在公平的情況下協商協議的內容而削弱協議被接納的機會。 合約的內容應盡量考慮到將來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子女的權益 子女的權益對法庭來說是最重要的。雖然大多數人在結婚前都未必有子女,但婚前協議內的條款最好能考慮到如雙方在婚後育有子女,該子女在雙方離異後的安排及權益。 簽署協議與結婚的時間最好有一定距離 為給予雙方合理的時間考慮協議的內容及確保雙方並不是因為婚姻或其他壓力而簽立協議,協議最好在結婚前28天簽署。 公平原則 最後,協議的內容須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則。舉例來說,如協議中提出在離婚後一方將不會給予另一方任何濟助,或一方將獲得另一方的所有財產,這就很有可能被法庭認為不公平。 如欲觀看更多影片, 請按以下連結 https://www.hksunlawyers.com/wai-law-... 如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請按以下連結 https://www.hksunlawyers.com/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