У нас вы можете посмотреть бесплатно 台鐵強制要我提供醫療資料以保全現有勞動條件 4K или скачать в максимальном доступном качестве, видео которое было загружено на ютуб. Для загрузки выберите вариант из формы ниже:
Если кнопки скачивания не
загрузились
НАЖМИТЕ ЗДЕСЬ или обновите страницу
Если возникают проблемы со скачиванием видео, пожалуйста напишите в поддержку по адресу внизу
страницы.
Спасибо за использование сервиса ClipSaver.ru
114年10月23日16:02,潮州站郭站長再度為了達成強制我要輪三班制的目標,以主體『台鐵公司、處長、段長要求我提身體醫療報告』,以當作是否考慮我維持常日班的勞動條件。對於以自己的個人資料換取原有的勞動條件,否則強制我要加班,明顯已違反勞基法第五條強制勞動。 . 或許諸君認為你就給它報告就好啦,但對我來說,這種違法行為我不僅不需要配合,且為了更動我的勞動條件,臺鐵自設規則用以達成對我更不利的勞動條件,顯然違法!說明如下: . 1.十一月份班表草稿上顯見多次三班制之日班,也就是需要上班12小時,與現行我上班8小時,顯為加班之性質。依照勞基法之規定,加班之許可,雇主需要經勞工同意,而非臺鐵現在高壓極權方法,不提身體醫療報告就得接受更不利之勞動條件。 . 同法第五條也明示雇主不得強迫要求員工提供勞務。以我來說,我已經滿足最低工時,並且配合臺鐵之工作時間準時上班,而三班制明顯有加班的性質,不然不會每個月25日發放加班費,故以我現有勞動條件之更動,就是明顯的加班,我得以拒絕,更遑論要不要提供身體的醫療報告,因為勞基法並『沒有』這樣的構成要件要滿足才得以『不加班』。 . 2.有關臺鐵立論勞安室於今年的臨場面談,認為我身體健康。首先,勞安室提供勞安醫師之驗血報告係多年前,竟已多年前之體況判斷,令人啼笑皆非。 . 況且我能現在仍擔任行車人員,符合國家的體格標準,係我自身努力且耗費不少醫療費用。若身體健康就要把我抓去三班,那是不是有可能再度因為當時的頻繁日夜操勞造成身體再度生病,我得再度花心力花醫療費用?還是我乾脆放著讓身體生重病,讓車站的甲種行車人員更少一個?反正我康復臺鐵就要給我更不利的勞動條件? . 3.我個人的醫療資料屬於個人隱私,臺鐵局若以個人隱私來判斷是否要輪值更操的班表,這樣的合理性為何?這樣是否已經超越比例原則?就勞基法保護員工之精神,員工本身選擇有利的勞動條件,並不是罪惡!換言之,只要符合法規最低工時,符合勞動契約,就可以往員工身心健康的方向去選擇!今臺鐵故意用我必須提供醫療資料來對抗我的選擇、對以往臺鐵局給予我的勞動承諾翻盤,已屬於不當連結! . 會需要行車人員加班,說到底,就是行車人員缺乏!今已經發生新任副站長到潮州站後又離開、也發生運轉人員在勞動條件不佳下而請一年長假,以及站長自身在行車室貼上紙條表示自身疲倦,這不就是證明台鐵自身對於行車人員或副站長人數的不足?這些不足,身為臺鐵公司,身為南區營運處、身為高雄運務段不去補足,反而故意設多重關卡,以高壓的長官方式自創規定、勞動契約沒有該規定之下、罔顧勞基法,硬要我加班,這是一個良善的職場領導? . 4.有關於勞動條件之更動,依據勞基法第10-1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我在尚未有臺鐵尚未有新增勞資規定下,我已經主動表示不接受更不利之11月起之班表,臺鐵仍以高壓方式、罔顧我向郭站長說已經違法,硬要我接受處長段長的規定,也等同否定當時段長給我的承諾!而我的體況依舊,在潮州站的病假紀錄中可見必須定期回診。臺鐵為掩蓋副站長人力不足之現況,故意要我提病歷資料,否則把我勞動條件改為更惡劣的三班制,此種行徑令人不齒! . 因此我於114年10月23日下午五時餘,針對臺鐵可能違法之狀態,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臺鐵南區營運處以具名、書面方式說明此次對我勞動條件的更動之依據,郭站長有收受我這份便簽,有影片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