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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再由案逐字稿 文:林宣儀、林栩安 宣:嗨!大家好我是宣儀 安:我是栩安 安:我們是目前正在做公民與歷史探究的高二生~~由於平時我們四個都對一些案件或是有關犯罪的事情有興趣,所以這次的作業我們才會用兩起都是精神疾病相關案件為主軸進行延伸,而最後衍生出來總共四起案件。 宣:而為什麼我們要選精神疾病相關案件為主軸呢? 安:會選擇以精神疾病的案件為出發點是因為此類案件對許多民眾是具有爭議性的,所以想藉由這次的機會加以研究法院的判決書與媒體報導內容不符之處做對比,也延伸到了民眾的媒體識讀等等。 而且這些案件在當時都造成了社會的轟動之外,也因為這案子的兇手都患有精神疾病,不過判決卻截然不同,而且一般大眾普遍都太清楚思覺失調症究竟是什麼只是藉由網路媒體的方式來了解相關知識甚至還可能吸收錯誤知識導致對思覺失調症或這兩起案件有誤解。 安:我們先為大家保留後面的案件,先開始介紹今天這一起案件,鄭再由案或許大家對他的名字會感到有點陌生,但講到他的案件應該就會喚起埋藏在大家內心深處的記憶了,他就是在四年前也就是2019年的7月3號犯下嘉義殺警案的主嫌在當時可是轟動了整個台灣的社會呢。在開始講他的案件之前請宣儀幫我們介紹一下鄭再由的家庭背景吧 宣:沒問題 安:鄭再由是個怎樣的人呢? 宣:其實非常普通,努力工作,努力生活。他高職畢業以後從事機械配電,在當時台灣中小企業還很多,他的薪水也不錯,可是後來國際情勢變化,很多中小企業倒閉或外移,鄭再由失業了。這時候他沒有氣餒,他覺得台灣要邁入高科技產業,肯定需要用電,所以就有了當老闆的夢。他先是把房子拿去抵押,在跟朋友合開公司,誰知道他朋友捲款潛逃。 錢被自己信任的好友騙走了,讓他太太很生氣。但與其說是生氣,不如說是恐懼。因為他太太的哥哥也正面臨生意倒閉,無家可歸的狀態。這件事讓他們夫妻吵架,然而吵架並不是最嚴重的事。而是吵架隔天他的太太在準備送女兒去上學時發現忘了帶鑰匙,由於平日不鎖二樓的窗,他的太太詹素華便踏著車蓋躍上遮雨棚想爬上二樓,入門取鑰匙。不料踩空、跌落,人倒於血泊之中。 雖然緊急送醫,但醫生開刀時有疏失,反而傷到他太太另外兩節脊椎,導致他太太的小腿萎縮。這對他太太來說是個非常大的打擊,也因為這樣讓她罹患憂鬱、躁鬱,開始反覆自殘。為了照顧太太和年幼的女兒他非常需要錢,鄭再由迫切的想要快點翻身,於是又跟太太借了錢去投資期貨。但他判斷失準,全部賠光光,也就是這時候,他被醫生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 在生病後他被親戚帶去看醫生,也有穩定服藥。但生病讓他還款能力很差,債務一直疊加上來,他只好借現金卡養債。此時女兒也因為被霸凌也罹患了憂鬱症,常常跟他太太大吵,搞的整個家庭雞飛狗跳,到後來,他甚至連看病也沒辦法去,因為太窮,拖欠健保費。但他還是很努力的撐著,以前的同事找他合作,他覺得可以賺比較多錢,就辭掉原本穩定的工作去跟同事合作。沒想到同事一直欠他工資,導致他妄想發作,成為這次事件的導火線。 鄭再由認為遭到友人的背叛,並且懷疑有人要謀殺自己,騙取他的保險金,他認為需要防身,所以在2019年7月3日,購買紅炳嫁接刀和水果刀各一支,鄭再由為了讓自己遭到友人陷害一事公諸於眾,所以北上找媒體請願,在台南火車站購買臺南至新營莒光號全票1張,先南下高雄後,又搭乘152車次自強號列車北上,行經新營至後壁間時,被列車長發現他沒有買票,要求他補票,結果鄭再由拒絕補票,列車長便要求鄭再由在嘉義火車站下車,該列車行駛至嘉義站後,因鄭再由並沒有下車,且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並咆哮,鐵路警察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鄭再由見李承翰身穿警察制服後情緒更激動,鐵路警察李承翰以溫和態度勸說鄭再由下車處理並以無線電通報,卻被鄭再由以一把預先藏在褲子口袋的紅炳嫁接刀,往李承翰左腹部刺擊,造成李承翰左上腹單一穿刺傷。李承翰雖負傷,但見鄭再由持有刀械且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 ,仍奮力以雙手控制被告,鄭再由遭眾人壓制後放手,被害人雖緊急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於是檢方就以妨害公務導致公務員死亡及殺人的罪嫌提起公訴 在2020年4月30日嘉義地方法院作出了第一審判決,法院引用了刑法第19條第一項條文的規定判鄭再由無罪,並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判鄭再由強制監護五年。 安:什麼是刑法第19條和強制監護呢? 宣:刑法第19條第一項簡單來說來說就是因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他在行為的時候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的人,可判無罪,另外也補充一下刑法第19條第二項則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降低時,可以減刑。而強制監護就是在鄭再由出獄後必去到特定醫院強制就醫,而當時的法律規定持續時間上限為5年。 這邊做個修法後強制監護的補充,在2022年1月27日三讀通過精神障礙者犯罪監護處分,從原本的上限5年,修法成首次最高5年,第二次延長至多3年,之後每年一次,需定期評估,並且沒有天花板上限;一開始執行監護處分,會先將犯人的狀況分級,如果犯人情況有好轉,可以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是交由家屬和調整為門診,降低人生自由的限制,因為有好轉才會轉為別的治療方式,醫療機構的評估有一定的水準。 安:那想問一下你對這部分的修法有什麼看法? 宣:從修法這點我認為對社會安全是有改善的;經過這樣的修法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的效果,如果犯人狀況沒有好轉的話就還是會被限制,社會大眾也會相對比較安心安全一些,雖然台灣依然沒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照護他們,但或許也可以透過這個修法檢視犯人的狀況,可以發現有哪些犯人情況好轉,又或是有哪些犯人狀況沒有好轉,如果沒有好轉也可以深入探究究竟是為什麼,是因為犯人本身的關係,還是是因為照護機構依然資源不足,讓犯人的狀況沒有被改善。 安:確實!不然原本法律最高上限只有五年,如果五年一到就算狀況沒有改善還是可以直接回歸社會,所以簡單來說你認為這對社會是有一定的幫助在的,因為犯人要是沒有好轉會被限制自由。 宣:沒錯! 安:那請繼續鄭案的判決書內容吧~ 宣:回到鄭再由的一審,他會被判無罪是因為法官認為當時鄭再由正處於思覺失調症的急性發病狀態 之所以會犯案就是因為被思覺失調症的幻想所導致當下無法控制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所以才依刑法判處無罪 安:那法院到底是如何認定他是否為急性發病呢? 宣:是根據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為鄭再由罹患思覺失調症,案發時為發病狀態。 而第一審判決的結果因為與大多民眾的法律直覺實在落差太大所以在判決出爐時大家才會一面倒的罵恐龍法官甚至連負責鑑定的醫師也遭到肉搜 而大家之所以無法接受此判決是因為明明法官可以用刑法第19條第二項「判決有罪但減刑就好」 然而法官卻相信完全對被告有利的證詞從而採用了刑法第19條第一項直接判鄭再由無罪,也有人提出法官怎麼可以單靠一份鑑定報告就做出判決,或者是有人可能會擔心因為此判決導致有心人士模仿假裝自己有精神疾病而犯下罪行。 然而在2021年6月23日全案上訴二審,法院採納成大醫院之精神鑑定,綜合各項證據資料 ,認為被告精神狀態雖然因為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控制行為,有明顯降低,但還沒有完全喪失的程度,依刑法減刑,因此法官改判鄭再由有罪,依據刑法第19條第二項條文規定判決鄭再由17年有期徒刑,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 安:所以從一審的無罪到二審變成17年有期徒刑,這兩審的判決簡直大反轉耶 宣:對啊,但是一審鑑定醫師沈正哲確認為當時二審鑑定醫師陳柏熹在庭上的描述及立論依據都很站不住腳 安:一審鑑定醫師為什麼會這樣認為呢? 宣:就好比鑑定報告上面寫的 因為在做鑑定時詢問鄭再由「是否知道殺的是警察?」而鄭再由回答「是」因此二審鑑定醫師就認為鄭再由當時在犯案的時候是有行為意識的,但是沈正哲醫師確認為經過一年多治療,鄭再由的症狀早就明顯改善了,無法確認在當時是否有無行為意識 而他本人也有提到他認為所謂的辨識能力是不能分辨妄想與現實之間的差別而不是能不能分辨物體,這也是很多人在不了解此類精神疾病時會有的誤解 安:我想問一下,不能分辨妄想與現實和分辨物體是什麼樣的概念? 宣:例如從他的認知裡看到身穿警察制服的李承翰是警察,也能分辨好友,但他卻分不清楚他其實處在好友和警官想要對他不利的妄想裡 安:原來如此,來回到這兩審,兩審的判決非常的反轉,在當時一定掀起很大的波瀾吧?新聞媒體和民眾對這起案件的兩個判決結果有什麼看法呢? 宣:我有查到許多網路媒體在報導相關案件時,一審的媒體標體大多會打上殺警無罪,或者是在二審判決結果出爐時,打上判決反轉等字眼,而民眾在底下的留言會有人在因為對於此類精神疾病不了解的狀況下有不當的發言例如"精神病患跟家屬等於殺人犯和殺人犯的家屬" 或是有人認為他擅自斷了藥導致精神不穩定從而犯下這起案件但相信經過前面剛剛所講的,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患者會有幻覺、妄想及沒有病識感,常常會覺得有人要害他之類的,而沒有病識感使他們否認自己有病從而停藥。 安:其實這些都是一般人所無法直接透過媒體得知的訊息,真的不是單靠新聞媒體的報導就能夠全面了解的,所以我們常常在說媒體識讀就是要大家能從各方面的角度去理性分析而不是一昧的批評指責。那宣儀你在搜集資料時對這起案件有什麼看法呢? 宣:我個人的觀點其實是一方面覺得他有病是事實,確實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他是該被判無罪的,但另一個方面又覺得單看殺人這件事他是罪該萬死的,像是一審被判無罪就掀起社會的一大風波,我對一審的直覺就是無罪?為什麼無罪? 而我對二審不成熟的第一直覺會讓我覺得是在敷衍百姓,雖然說法官是跟據多項證據所判斷出的結果,但不禁會讓我產生對判決失望的想法。 像是根據應報理論,我認為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其實滿符合邏輯,前提是你是故意傷害對方造成死亡,但鄭再由在早些年被診斷出有思覺失調症,因為一段時間沒有服藥,而導致失控行為發生,讓我覺得很遺憾,而我們也不該一味的覺得鄭再由就是問題本身,他也是不自願的得病,他也控制不了,甚至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是有病在身的狀況,為了保護那些患者,法律第19條定下來也一定有它的原因,我們也幫不了什麼,只能指望政府機關能夠給予更多的醫療幫助,讓那些比較窮困的患者能夠有更完善的幫助。那栩安你的看法呢? 安: 一審及二審做對比之下,我主觀認同二審比較符合我個人的期待,那為什麼我會比較認同二審呢?就跟我前面說的一樣。因為我認為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對社會安全是有幫助的,同時強制監護給的醫療資源也能讓他病情好轉些,如果他被判無罪,在當時他無法被強制監護,而鄭再由自己也會因為沒有病逝感或足夠的經濟資源定期就醫。 一審精神鑑定結果為無辨識能力而二審精神鑑定結果為只有辨識能力降低並不是完全無辨識能力,但是我認為再怎麼進行鑑定,也沒辦法確切知道他案發時的精神狀況,只能憑一些當時的言論或是舉動揣測,在一二審相較之下,會覺得他還是該受到法律的制裁,畢竟我們也沒辦法確定他之後還會不會犯下類似的案件,但又因為鄭再由他的生活確實如此的坎坷和逼不得已,除了沒有病識感之外也因為金錢的問題導致他停藥或是狀況更嚴重,所以真的要選說實在也選不太出來,法官或許也是在這樣的糾結下做出這個決定吧。 宣:是啊,那麼目前這起案件就這樣告一段落了,下一集我們也有準備一起轟動社會的台灣案件 安:案件的主人翁也跟鄭再由一樣,患有思覺失調症,但引用的法條和判刑卻不太一樣 宣:你心中有浮現是哪起案件了嗎?可以猜猜看,我們下集揭曉。 宣安: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