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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的權力遠遠不如他的出鏡率。 聽書筆記 《美國總統制》的作者是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霍金斯政治學榮譽退休教授,布魯金斯學會非常駐高級研究員查爾斯•瓊斯。 一、美國總統制的起源 1、獨立與邦聯: 1)1783年9月,英美雙方簽訂《巴黎條約》,英國承認美國是自由、獨立的國家。 2)美國實行邦聯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叫邦聯議會,相當於中央政府。但這個中央政府,沒有徵稅權、沒有徵兵權、沒有立法權,也無權發行貨幣。權力被分散到十三個州,由各州自行掌握。 3)邦聯制難以爲繼。在內部,每個州都設置關稅,使跨州貿易成本飆升,州與州之間經常爆發貿易糾紛。各州的法律大相徑庭,很難協調,讓人無所適從。尤爲嚴重的是,由於外交權在州政府手上,導致美國沒有統一的對外政策,容易被對手各個擊破。 2、聯邦制與總統制誕生: 1787年5月,各州派出的55位代表,齊聚費城,商量辦法,這就是著名的制憲會議,會上確定了聯邦制, 1789年4月,華盛頓毫無爭議地當選美國第一任總統。美國總統制正式誕生。 二、制約總統權力的三道鎖: 總原則:美國總統制,不把希望寄託在個人品格上,而是用制度去規範、去制約。 1、選舉團人制度: 特點:國會最大黨不自動產生政府首腦;總統選舉屬於間接選舉; 具體做法:制憲會議代表設計出了一套十分復雜的方法。他們以一個州爲一個選舉人團單位,每個州握有若干張選舉人票。票數的分配依據是,人口多的州,選舉人票多,反之則少。某個總統候選人,如果在一個州獲得半數以上選民的投票,就得到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這就是“贏家通吃”原則。最後,統計各候選人得到的選舉人票,超過半數以上者獲勝。 目的:總統不由選民直接產生,總統不可能憑藉強大的民意,對國會和最高法院構成威脅。如此,總統制就不會淪爲獨裁制。 2、分權 特點:美國的最高權力機構被一分爲三,總統掌握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權。這三個機構地位平等。總統制只是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相應的,國會是立法分支,最高法院是司法分支。三者相加,才構成完整的聯邦政府。在運行過程中,總統要受到兩個平行機構,也就是國會和最高法院的制約。 具體做法: 1)最高法院:依據美國憲法,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總統的行爲,是否違反憲法,並對其進行審判。這叫司法審查權,是對總統的重要制約。 2)美國國會:參議院和衆議院 交錯選舉制:參議員任期六年,實行交錯選舉,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重新選舉。衆議員的任期則爲兩年。美國總統的任期只有四年。總統上任後兩年,參議院將有三分之一的席位面臨改選,而衆議院的全部席位,都要改選,並且,參衆兩院的議員的選舉和總統不同,來自選民直接選舉,也沒有任期限制,也就是說可以重複當選。這導致了一個重要的結果:不管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既想贏得總統選舉,又要在參衆兩院都佔據優勢,難度很大。 人事權:總統是行政分支的領導,他上任後,會對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做出調整。必須經過國會批准; 立法權:總統想推行任何法案,都必須獲得國會批准; 預算權:按照美國法律,聯邦政府每年要多少撥款,應提交國會討論並批准。就是說,行政分支的錢袋子,捏在國會手裏。一旦預算沒有通過,行政分支就要停擺; 彈劾權:美國憲法規定,當總統犯有叛國、受賄等重大罪行時,國會有權彈劾。具體操作是,衆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出彈劾案,交給參議院。如果三分之二的參議員投票贊同,則彈劾案成立,總統將被免職。 目的:選民可以通過國會,調平總統權力;國會則有充分的立法權; 3、任期制: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 1)剛建國的時候,憲法只載明了一屆總統的任期是4年,至於能連任幾次,沒有規定。好在,總統華盛頓連任一屆後,宣佈退休。這就形成了不成文規定。之後的總統,也都只連任一屆。這個傳統,到羅斯福當政時才打破。 2)從1933年到1945年,羅斯福連任四屆總統。這主要是因爲,羅斯福任內做了兩件大事件:克服大蕭條和贏得二戰勝利。然而,這僅僅是特例。羅斯福逝世後,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一個人當選總統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這就徹底堵死了出現終身總統的可能。 三、總統權力:涉及外交跟國內安全這兩大領域,美國總統就擁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1、外交事務: 1)外交隸屬於行政權,因此在外交事務上,總統起着主導作用。必要時,總統可繞過國會,直接推行外交政策。例如,尼克松致力於緩和中美關系,多次派代表與中國舉行祕密談判,尼克松本人更於1972年訪華。這些舉措,都是行政分支自主進行的。 2)對外戰爭的主導權往往交給總統。總統能以三軍總司令的身份,命令美軍採取行動。1999年3月,以美國爲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空襲。空襲令是克林頓直接下達的,未經國會授權。2001年,小布什政府發動阿富汗戰爭,2003年,入侵伊拉克。這兩次倒是獲得了國會授權,但對於戰爭的規模、投入及持續時間,都沒有做出限制。這等於是把對外戰爭的主導權,完全交給了總統。 2、國內安全: 1)總統的權力在國內安全上本來是有限的,美國憲法和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宗旨,就是防止行政權被濫用。按照法律,行政分支不能隨意逮捕公民,監控犯罪嫌疑人,就算是中情局這樣的機構,也必須得到司法許可。侵犯公民的財產和隱私,則被嚴格禁止。 2)《愛國者法案》提出。2001年,發生了“九一一事件”,恐怖分子的預謀和組織能力,震驚了全美國。一個月內,在小布什的推動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案》。該法案授予行政分支前所未有的權力,包括:對於有嫌疑的個人和機構,安全部門有權監控其信息和行蹤,查看其各種記錄;財政部將加強金融領域監管,限制嫌疑人的金融活動,等等。 3)《愛國者法案》頒佈後的得失:美國國內的恐怖活動,得到了有效控制,民衆的恐慌情緒得到緩解,社會秩序慢慢恢復。但同時,輿論開始擔憂,賦予行政分支那麼多權力,會增加權力濫用的風險,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將很難得到保障。從2013年爆出的斯諾登事件來看,這種擔憂,是有道理的。 進一步說,《愛國者法案》也挑戰了分權原則。因爲現在的總統,擁有一些國會難以制約的權力,這在無形中,使總統凌駕於國會之上。所以未來,美國人總統制會不會出現變革,將有哪些變革,值得關注。 解讀 | 刀劈三觀抱老師 播音 | 劉波林 策劃編輯 | 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