У нас вы можете посмотреть бесплатно (CC字幕)翁曉玲 質詢 NCC通傳會 人事同意權行使 新聞報導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停播處分 雅琴看世界 政論節目來賓造謠 20250327 交通委員會 立法院演哪齣 или скачать в максимальном доступном качестве, видео которое было загружено на ютуб. Для загрузки выберите вариант из формы ниж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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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代理主委 陳崇樹 通傳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長 林慧玲 NCC 傳播監理報告-113 年第 4 季(10~12 月)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 === 翁: 我想今天委員們都非常關心 NCC新一波的 NCC委員的人事案的進度 那麼事實上就像剛剛魯明哲委員所說的 其實NCC委員的人事案 已經都進入到交通委員會來排審 可是就遲遲沒有後續的動作 那麼 民進黨的這個召委 其實也可以積極的安排排審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都沒有安排排審 那當然就不禁讓本席懷疑啦 是不是行政院 基本上還有一個新的NCC委員名單 現在行政院院長還會認同之前的那四位 包含翁柏宗在內的NCC委員名單嗎 陳: 跟委員報告 這職權在行政院 我沒辦法代替 不是我職權範圍內的發言 翁: 好 那麼 所以這個 本席認為說 極有可能是行政院或許有了新的NCC名單 但是遲遲不肯送出 否則的話對於之前的那一份舊名單 如果認為那些人員可以的話 那為什麼不積極排審 所以簡單來說 本席跟其他的委員意見一樣 NCC人事案不審 不是立法院的責任 而是行政院的責任 可能甚至可以上達到是賴清德的責任 如果說是立法院 這個 只要是賴清德點頭願意要審 其實就可以直接指揮民進黨的黨團 這個交通委員會的召委 就可以立刻來排審了 這不是問題 好 接下來我想要再請教的就是說 依照NCC的第113年度的第四季的傳播監理報告 我們看到其實113年度的最後一季 電視申訴案件數其實是高達555件 其中呢 針對政論談話性節目以及新聞報導 違反事實查證的申訴案件 分別是政論節目的申訴案件是346件 那麼如果是新聞報導 違反事實查核原則的 事實查證原則的申訴案件是76件 其實坦白說這樣的申訴案件比例算高的吧 這一季的 累積起來 就是違反事實查證的申訴案件 陳:可能 我等下再確認 可能是全年累計的 翁: 好 可以請處長 林處長回答一下 林: 委員好 這個還是要看就是 雖然它寫事實查證 可是可能是有 就是民眾申訴的類型 他自己去勾那個類型 那我們還是要就他申訴的情況 去實際的查個案 每個申訴案 它是不是符合這個違反事實查證 致損害公共利益 翁: 好 那所以對於這500多件的案子 你們現在 400多件的案子 其實你們現在已經有做處理了嗎 林: 我們都有陸續在處理 我們只要收 因為這個處理申訴 委員很清楚 我們有一定的時間限制 對於人民的那個 翁: 好 那所以實際上進入到你們的 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議 去待審查的案子有多少件 林: 您是說第四季嗎 其實我們 翁: 或者說累積到現在 你們有多少的案子是在 停留在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裡面 待審查的 林: 目前我們4月10號 我印象應該是四件 但是我們陸續之前已經在去年 或是今年初都有處理進諮詢會議 但因為我們 就是委員會議 還沒有辦法那個組成 所以那個案子 雖然經過諮詢會議討論過了 但是都要等到那個委員會 來做最後的決定 翁: 好 所以簡單來說 就是可能有些案子 該罰的還沒有罰是嗎(是是是) 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的這個數據 其實你們在這幾年 就是 對不起從去年10月以後 10月大概是最後一批 有兩件裁罰案件 那麼從去年11月、12月到現在 其實都沒有任何的裁罰案件 林:是 翁:那所以代表是每個裁罰案件的 這個它的裁罰金額 都高達50萬以上嗎 林:沒有 如果就是 對 委員真的很清楚 我們如果是涉及多元的 也是就是進入諮詢會議的 這個案件的話 我們基本上以前 從以前的原則 都是進委員會來決議 翁: 所以沒有一個裁罰案件 是低於50萬以下的 林: 我們陸續已經在裁處了 我們目前也有統計過 大概有還蠻多件 要處理當中的案子 已經陸續在發 意見陳述 還有裁處書都陸續要出去了 如果是50萬以下 對 沒錯 翁: 謝謝處長說明 因為本席發現 你們的裁罰的速度 進度其實是蠻慢的 我們看一下 就是在先前有兩個案子 這都是按照你們NCC 所提出來的這個報告書 第四季有兩個電視節目 它的申訴是在10件以上的節目 一個是雅琴看世界 另外一個則是 基隆市長的罷免案開票特別報導 這個申訴 申訴大概有300多件 都在申訴雅琴看世界 這個節目 還有基隆市長的罷免案的 開票特別報導 這是32件 這兩個案子 你們現在已經有進入到這個 所以節目廣告諮詢會議 已經討論了嗎 林處長: 討論過了 然後就是等委員會來討論 是 翁: 所以他們的裁罰的金額 會高達50萬以上嗎 林: 就是剛剛有跟委員報告 我們的諮詢會議 因為是討論多元意見的那個案件 所以我們以前都是 從以前都是會進委員會來做決議 不管它的裁處金額 翁: 是 瞭解 對 那因為這個案子 看起來這就是在去年第四季的 (沒錯沒錯) 的案子 所以應該是近期會處罰嘛 林:我們會提那個 就是我們的諮議會議 但是因為以前的做法 所以還是會等到 委員會來做最後決定 翁:好 針對一個節目 它被申訴了300多次 你們有對這個節目 來進行警告嗎 或是有相關的 除了裁罰罰鍰之外的其他措施 譬如說這個節目 應該也要暫時停播 陳: 警告也是一種 也是一種裁罰 停播或是執照的..變更 目前都是委員會議保留事項沒辦法處理 翁: 我不是講這個執照 而是說這個節目 短時間的停播 林: 以這個308件這一件 因為它其實申訴的是同一個案件 同一個節目 同一個違法情節 那所以因為是同樣的違反 涉違反的那個案情 所以我們是進到諮詢會去討論 那當然就整個 我們也發意見陳述 另外因為它是新聞節目 所以它也必須進入 他們的所謂的倫理委員會來討論 那整個這個 不管是相關的事證 我們都提到諮詢會 已經討論過了 翁: 已經討論過(是) 本席要提醒的就是說 其實像類似像這樣子的節目 因為它被申訴的次數非常之多 由此可見 這個案情一定也很重大 對不對 我基本上是不同意 要去把這個什麼 新聞頻道的執照 就把它廢照 不予換照 我基本上是反對的 我尊重新聞頻道的 這個新聞報導自由 但是如果說 有少數的這樣的節目 它的違反社會秩序 或是違反這個衛廣法的 事實查證原則情節重大 有損害到公共利益的 除了罰鍰之外 本席認為其實該短暫的停播 就短暫的停播 否則這樣的節目 它不會有所教訓 罰錢對他們來講 沒有太大的意義 陳: 我們會依衛廣法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是 翁: 是 代理主委 我想您回去可以看一下 這個有關於我們相關的 這個法條的處罰 不是只有罰鍰 停播 不僅是頻道 其實個別節目也是可以停播的 那本席還是希望 在這個階段 尤其現在已經進入到 大罷免的階段 有非常多的節目 政論節目 會這個 它裡面的這個來賓 會造謠 會去傳播一些不實的訊息 那麼即便是新聞裡面 可能也會有一些不實訊息的散佈 這部分希望NCC要依職權調查 雖然說你們現在的委員人數不夠 可能在50萬以上的裁罰的案件 你們還必須經過分組會議 再上到大委員會裡面去討論 但是我們這個 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處罰 只要20萬 陳: 跟委員報告 剛剛處長補充說 涉及到新聞媒體的 因為是涉及到多元價值判斷 過去慣例都需要上委員會議來處理 那這個因為我們行政 我們行政機關的處分 必須要前後一致 特別是新聞媒體這一塊 也會根據以前的做法來一貫下去 所以這都是留待委員會議來處理 翁: 那如果是按照你們這種說法的話 那坦白說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行政院長不想提新的 不想要趕快儘速去審查NCC委員 因為不審最好 那就開不了罰單 對不對 像雅琴看世界這樣的節目 就不用被處罰 什麼三立民視 其他的一些電視新聞頻道 就不用被處罰 因為就算是有爭議 還要上到大委員會 他被罰20萬也要上到大委員會議 像這樣的一個情形 這個確實是 非常有利於民進黨政府 為什麼不想要這麼積極的去推動 NCC委員的人事案的審查 陳: 沒有 這個做法 從一屆以來一直都是這樣子 就必須要前後一致 翁: 現在是一個特殊狀況 你們的做法也要符合 情事變更原則 當整個台灣 造謠滿天飛的時候 你們還要按照過去的慣例 過去的做法 剛剛都可以講說 什麼NCC委員 現在是進入到一個什麼狀態 這個黃主秘的那個 是說什麼 到了什麼 葉克膜狀態 我們現在對台灣的 這個造謠的問題 已經也都病入膏肓了 不能這麼消極下去 依照你們的這個處分要點 處分作業要點 50萬以下 基本上你們是可以做的 主席:超過5分鐘了 翁: 是 謝謝 謝謝 這個主席給我今天比較多的時間 但是呢 我真的非常希望 NCC在面對 處罰不實謠言這件事情上面 要多所作為 不要說限於說 現在不能夠送大委員會 所以所有的該罰的案子 都擱置在那裡 都不敢動作 這會讓大家更覺得說 那沒有NCC 有NCC基本上沒有差別 好不好 希望陳主委跟處長回去再研議一下 === 廣播電視法 第 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 廣播電視法 第 4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除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除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