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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 人之適用 摘要 一、特殊身分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刑事訴訟法第2條) (一)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二)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三、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前言 在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人之適用」指的是該法如何適用於不同的對象,包括特定身分的人、執行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及案件中的當事人等。這部分對於法律責任、程序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有不同的影響。在考試中,這類問題通常會聚焦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角色區分與相關法律適用。以下是對這部分內容的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特殊身分之適用 1. 特殊身分的意義 • 特殊身分是指在刑事訴訟法上,某些人因其身分具有不同於一般人的法律地位,對其適用的程序規定有所不同。 • 此類身分可能影響刑事訴訟的程序,如某些職務身份的人士在訴訟中享有特定的保障或限制。 2. 涉及的特殊身分類型 • 總統、副總統: o 根據《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享有特殊法律豁免權,僅在遭到彈劾時,依《憲法》進行特別的司法程序,不依刑事訴訟法的一般程序進行。 o 考試重點:理解總統、副總統的豁免權,及彈劾程序的特別性。 • 立法委員: o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的權利,除現行犯外,須經立法院許可方可逮捕或羈押。 o 考試重點:掌握立法委員的司法豁免規定,以及會期中如何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 軍人: o 軍人涉及的犯罪行為可能依《軍事審判法》進行審理,平時涉及刑事案件的軍事人員可能移送普通法院,但特定軍事罪行在戰時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 o 考試重點:區分軍人犯罪時,應適用的普通法與軍法的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1. 司法機關人員 • 法官: o 法官負責審理刑事案件,必須依法中立行事,不得有偏頗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若法官違反職責,有濫用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法官迴避。 o 考試重點:法官的迴避制度,及法官在刑事訴訟中的中立性保障。 • 檢察官: o 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及執行刑罰,代表國家進行刑事追訴。檢察官在偵查中具有指揮司法警察機關的權限,並依法蒐集證據。 o 考試重點:檢察官在偵查、起訴及法院訴訟中的角色,特別是檢察官如何進行指揮偵查、保護被告及證人的權利。 • 司法警察: o 司法警察負責依檢察官指揮,或自行在特定情況下偵查犯罪,並有拘提、逮捕和蒐證的權限。警察執行職務時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o 考試重點:司法警察的職責與權限,尤其是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的地位。 2. 其他公務員 • 刑事訴訟程序中涉及的其他公務員,如公證人、鑑定人、書記官等,負責協助司法機關進行相關程序,如蒐證、紀錄等。 • 考試重點:了解各類公務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職責,並且掌握其應遵守的程序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當事人 1. 被告 • 被告的權利與義務: o 被告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的人。被告享有多項基本權利,如不自證其罪、沉默權、辯護權等。 o 被告有權參與訴訟程序,並在審判過程中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檢察官負責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 o 考試重點:被告的基本權利,尤其是「不自證其罪原則」、「辯護權」和「訴訟權保障」。 • 被告的訴訟地位: o 被告在訴訟中可以主動行使權利,如聲請調查證據、提起上訴,或被動接受檢方的指控。 o 考試重點:被告如何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行使抗辯和上訴權。 2. 被害人 • 被害人的權利與地位: o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中直接或間接受害的人,有權提出告訴(特定犯罪)或向檢察官報告犯罪行為。 o 被害人在程序中享有告訴、告發、聲請保護令等權利,並可以參與訴訟中的某些環節(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o 考試重點: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參與角色,如何行使其權利,例如提起告訴、參與訴訟。 3. 辯護人 • 辯護人的角色: o 辯護人負責在刑事訴訟中代表被告進行法律抗辯,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如重罪案件)有權要求國家指派辯護人,若無法自行聘請律師,國家應為其提供公設辯護人。 o 考試重點: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如何協助被告行使訴訟權。 4. 告訴人與告發人 • 告訴人: o 告訴人是指依法有權提出刑事告訴的人,通常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告訴的提出時效、撤回告訴的程序也是考試的重點。 o 考試重點:告訴人如何提起告訴,告訴權的行使與時效。 • 告發人: o 告發人指任何知悉犯罪發生的人,依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報告犯罪事實,並促使司法機關展開偵查程序。告發權不限於被害人,任何人知悉犯罪皆可告發。 o 考試重點:告發的定義與告發人權利,特別是告發與告訴的區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考試重點 1. 特殊身分之適用 o 掌握特殊身分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情況,尤其是高級公務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等)的豁免權及例外情況。 o 可能的考題:總統、副總統的刑事責任與豁免權如何運作?立法委員在會期中的司法豁免如何適用? 2. 公務員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 o 了解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等公務員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與權限,特別是檢察官如何指揮偵查,法官如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 o 可能的考題: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的權限有哪些?法官在審理中的中立性如何保障? 3. 當事人及其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