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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E 章)附表 4 資料來源: www.legislation.gov.hk ** 贊助商資訊 ** 好消息!HepaKing 已經延長觀眾優惠期至︰2023年3月31日 把握機會,網站下單! http://www.hepaking.com 限時優惠資訊︰即日起前往 HEPAKing 香港官網購買產品,結帳時輸入電車的森林優惠碼「eqaeqb2210」可享以下優惠︰ 矽膠鍍膜水撥系列 - 七折優惠 (30% OFF) 超順滑橡膠水撥系列 - 七折優惠 (30% OFF) HEPA + 蜂窩納米礦晶 冷氣濾網 - 八折優惠 (20% OFF) http://www.hepaking.com (1) 延長優惠期至︰2023年3月31日 (2) 安裝服務及送貨服務請參照商戶網站之說明,詳情請向商戶客戶服務查詢。 HEAPKing Whatsapp客戶服務 : +852 6588 8973 ⭐注意︰商戶保留優惠發放最終決定權,如有疑問請向商戶 HEPA King 查詢。 ===================================================================== #HEPAKING #HEPA #EQA ***************** 凸字車牌俾唔俾用?驗車都可以Pass?|換膠牌框有乜好處?|平治 Mercedes-Benz EQA|EVSAM 電車的森林︱EP41 Like, Share, 訂閱「電車的森林」電動車 Youtube 頻道。 關注公群 Facebook︰香港電動車新聞組 - HK ALL EV / hkallev 另設私群 Facebook︰香港電動車主大本營 - Benz EQA EQB 交流谷 / evbenzeqahk Instagram: @evsamhk / evsamhk #benzhk #eqa #modely #MercedesBenz #電動車 關於︰《香港電動車新聞組》 - HK ALL EV - 歡迎加入分享或報料。 全球電動車都迅速發展,香港澳門亦不例外。本新聞組搜羅本地及全球電動車新聞與大家共享,電動車資訊無分你我,不論品牌及種類,志在令香港電動車更普及,設施更友善的城市。歡迎任何對電動車有興趣的朋友加入本群組,盡覽電動車的天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 374E 章)附表 4 資料來源: www.legislation.gov.hk 章: 374E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登 記及領牌)規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附表: 4 條文標 題: 有關展示登記號碼 及字牌的條文 版本日期: 02/08/2012 [第 2、8 及 12J 條] (2005 年第 25 號第 28 條) 1. 登記號碼的展示形式 (a)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排列方式 (i) 登記號碼(自訂登記號碼除外)的英文字母及數目 字須— (A) 如圖 1 所示以單行展示— 圖 1; 或 (B) 如圖 1A 所示以雙行(英文字母在上行而數 目字在下行)展示— 圖 1A。 (ii) 如屬自訂登記號碼,則在符合(c)節的規定下,英 文字母及數目字須— (A) 在有關的分配證明書指明只以單行排列的 情況下,如圖 2 所示只以單行展示— 圖 2; 或 (B) 在有關的分配證明書指明兼以單行及雙行 排列的情況下— (I) 如上述圖 2 所示以單行展示;或 (II) 如圖 2A 所示以雙行展示— 圖 2A。 (iii) 如自訂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是以雙行 展示的,則每行中最多可有 4 個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空 位須作一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計算)。 (iv) 如屬以雙行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則任何空位如 非因本分節即會在上行的最右邊或下行的最左邊出 現的話,為將有關的一行中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放置 在中央位置的目的,該空位無須理會,從而使該行每 邊留空的邊沿寬度相同。 (b)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式樣及大小 (i) 供展示的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須符合第 (ii)分節的規定,並須符合圖 3 所示的式樣及比例— 圖 3。 (ii) 按照圖 1、1A、2、2A 或 3 而製作的全部英文字 母及數目字,其高度不得小於 8 厘米,但不得大於 11 厘米;但-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則其英文字母 及數目字的高度不得小於 5 厘米,但不得大於 11 厘米;或 (B) 如署長書面批準此等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高度小於 8 厘米,則此等英文字母及數目字不 得小於署長批準的高度。 (2012 年第 88 號法律 公告) (c) 自訂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間距 (i) 在第(ii)及(iii)分節的規限下,供展示的自訂登記號 碼的每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須與緊接它之前或之後 的英文字母或數目字之間有一空間分隔,而—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該空間的寬度 不得小於 0.2 厘米,亦不得大於 2.5 厘米(或如 在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排列中有 2 個或超過 2 個的數目字“1”是平排並列的,則該空間的寬 度須大於 0.8 厘米,但不得大於 2.5 厘米);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汽車)該空間的寬度不得小 於 1 厘米,亦不得大於 3.2 厘米, 且所有該等分隔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空間的寬度須 相同。 (ii) 在供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的任何 2 個英文字母或 2 個數目字之間,或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數目字之間 的空位的寬度—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不得小於 3.2 厘 米,亦不得大於 4.2 厘米;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汽車)不得小於 5.5 厘米,亦 不得大於 7 厘米。 (iii) 在供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與空位之 間,或數目字與空位之間,無須有第(i)分節所提述的 空間。 (iv) 就第(i)至(iii)分節而言,在任何 2 個英文字母或 2 個數目字之間的空間或空位,或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 數目字之間的空間或空位的寬度,須由貫穿緊接尾隨 的一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之前的英文字母或數目字 的最右面邊緣的垂直線,橫向量度至貫穿該尾隨的一 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的最左面邊緣的垂直線。 2. 登記號碼的展示及登記號碼的顏色、構造、裝配及照明 (a) 除(f)節另作訂明外,登記號碼須垂直展示在汽車的車頭及車 尾,以便該登記號碼上的每個英文字母及數目字均屬垂直;此外, 展示在車頭的登記號碼,從車前看,須易於識別;而展示在車尾 的,則從車後看,須易於識別。 (b) 除(c)節另作訂明外,登記號碼須展示在一個反光的字牌上, 該字牌須符合 1972 年 9 月 11 日公布編號 B.S.AU 145a 的英國標 準規格就反光字牌而訂的規定;該字牌的類型亦須為署長已就其 發出證明書,證明該類型字牌是符合該等規定的。此外- (1983 年 第 391 號法律公告) (i) 展示在汽車車頭的登記號碼,須為白底黑色英文 字母及數目字;而展示在車尾的,則須為黃底黑色英 文字母及數目字; (ii) 字牌上構成白底或黃底的部分,須用反光物料製 成,在無論何時均須保持在清潔及有效狀況; (iii) 以上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採用 反光物料;及 (iv) 字牌上須永久清晰地標有 B.S.AU 145a 的規格編 號,以表示該車牌符合英國標準。該字牌製造廠商的 名稱、商標或其他識別該廠商的記號亦須永久清晰地 標在字牌上。 (c) 在不損害(b)節的原則下,如一輛雙層巴士的設計是將一個登 記號碼展示在該輛巴士的車尾,併合在巴士結構內,並採用內裏 照明,則展示在該輛巴士車尾的登記號碼可由刻在黃色表面上耐 磨的黑色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組成。除該登記號碼外,該表面上不 得刻有任何其他英文字母、數目字或標記。 (1983 年第 391 號法 律公告) (d) 反光字牌須牢固地固定在汽車上。 (e) 登記號碼上的任何英文字母或數目字須屬不能拆除者;如英文 字母或數目字乃分開製造,但只要是焊在或牢固地釘在該字牌的 表面,則並不違反本規定。此外,如英文字母及數目字乃展示在 一塊扁平字牌上,則字牌可製有凸起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 (f) 登記號碼不須展示在電單車或拖車的車頭。如屬傷殘者車輛, 凡署長已豁免該傷殘者車輛或已就該類型傷殘者車輛豁免遵守(a) 節的規定,則有關的登記號碼不須展示在該傷殘者車輛的車頭。 (1984 年第 262 號法律公告) (g) 除根據本規例須展示或標明的英文字母、數目字或標記外, 任何其他英文字母、數目字或標記均不得展示在反光字牌上。 (h) 當任何類別的車輛附於一個靠機械驅動的汽車的車頭或車尾 時,規定須展示在該輛機械驅動汽車的車頭或車尾的登記號碼或 該號碼的複本,須根據所屬情況展示在附於該機械驅動汽車的車 輛的車頭或車尾。展示的方式與規定該登記號碼在拖曳或驅動該 車輛的機械驅動汽車上展示的方式相同。 (i) 每當一輛汽車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374 章,附屬 法例 G)第 2 條所界定的黑夜時間或低能見度情形下在道路上行駛 時,該輛汽車須有一盞亮着的燈,其設計須採用反射或其他方式 照明,俾從該汽車後面不逾 15.25 米遠的任何地方看去,可易於 識別展示在該汽車車尾或展示在附於該車尾的車輛上(視屬何情 況而定)登記號碼的每一個英文字母及數目字。 (j) 在本段中,反光字牌 (reflex-reflecting number plate) 指一塊展示 汽車登記號碼的長方形扁平字牌,該字牌上登記號碼的襯底乃由 反光物料造成,而整個字牌則附於適合的托墊物料上。 (2005 年第 25 號第 28 條) (格式變更─2012 年第 2 號編輯修訂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