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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哲學家康德曾說:「無民主的法治是空的,無法治的民主是瞎的。」這就說明了民主與法治密不可分的關係,需要兩者兼顧,缺一不可。民主政治若欠缺法治,將成為暴民政治,理由很簡單,因為人性往往是不理性與自私的,人民的權力過分擴張時,就等於人人都將受害,也就等於這種權力是沒有意義的。民主就像一艘渡輪,人們要能平安的駛得同船渡,就必須遵守基本規則;同樣的,當法治欠缺民主的時候,就會變成獨裁政治,所有一切施政,都將只以獨裁者個人意志而執行,無法受到約束。我常常在想,美國這樣一個號稱世界最自由民主的國家,為什麼可以如此強盛而富裕?如果仔細探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美國是一個全面法治的國家。美國人把憲法、橄欖球和爵士樂看成是上帝賜予的三大禮物,而憲法是保護人民自由與人權之最高法律,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利益永遠在最高位,可嚴格限制和約束政府權力,減少政府因過分擴張權利而為害人民的可能。因為美國人認為,政府權力過大所可能犯的錯誤,往往比人民犯罪還要嚴重;因此在這個國家,政府權力受到強力約束,包括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的監督與批判。在美國最高法院擔任法官三十年的霍爾姆斯( Olive Holmes)說:「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所以對美國人來說,不僅人民要守法,政府更要守法,不守法的政府人民有權利推翻。所以美國的民主,是在充分法治管理下所呈現的,對所有美國人來說,自由民主是他們所堅信不移的普世價值,而這個基礎,就是建立在一個公開與平等的法律之下。以此為前提,養成人人守法的精神,沒有人有特權跳脫這個法的約束之外。在美國,守法觀念很清楚地表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很難看到有錢人或是有權勢的官員可以「走後門」。我在美國上下班時間開車,高速公路也常有塞車的情況發生,但幾乎看不到有人會亂按喇叭或是行駛路肩,大家還是遵守秩序的排隊。反觀中國人,往往認為公共秩序與交通規則是參考用的,能快就快、能搶就搶,大家互不禮讓的結果最後就是擠成一團,無法動彈。追根究底的原因,就是中國人的守法精神不足。但是中國人為什麼會不守法呢?說穿了,就是中國人的法往往是人治的法,不是民主的法。人治的法,公平性與可靠性就值得懷疑商榷了,但為什麼中國人的法是人治的法呢?當然這與國情和文化有關係,也與民主化的程度有關。畢竟,法是人所訂出來的,如果訂法的人和通過法律的人,不是透過民主方式產生,這種法自然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是一種霸道的法。中國幾千年來的君王統治就是最好的例證,改朝換代,換的是人而不是法,碰到好的君主,百姓或許生活好一點;遇到暴逆無道的君王,人民就只有自求多福了。一切都是因為法不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之 上,而是建立在人為的君王統治之下,就像元曲詞人張浩養說的:「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峰巒如聚,波濤如怒,山河表裡潼關路。望西都,意躊躇。傷心秦漢經行處,宮闕萬間都做了土。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國家不論是興還是亡,百姓都是苦的。原因很簡單,國家亡的時候,百姓遭受局勢動亂的暴力掠奪,自然是苦不堪言;可是國家興的時候,百姓一樣好不到哪去,人民的權利一樣受到掠奪,得不到保障。畢竟,在沒有民主的時代,人民毫無力量,君王說的話可能比法還重要,這就是中國數千年來君王統治下人民的現實寫照。中國人當官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常常都是分離的,在上位者往往有權利而無相對的責任義務,而在下位的人民與百姓,往往只有責任與義務卻無權利。在這種不對等的關係下,吃虧與受害的還是沒有權力的人民。所以人民苦,就苦在沒有權。因此,當權利與責任義務沒有明確的對等關係時,民主與法治就只是空談了。簡而言之,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密不可分,彼此相輔相成,不可分離,民主一定要以法治為基礎,而法治也一定要以民主為依歸。當人們追求自由,伸張個人的理念與主張時,必須在明確、公開、平等的法律規範之內。同樣的,法治也要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可無限上綱,必須建立在民意基礎的條件之上,民主才能發揮真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