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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職」場護航🛡️--EP10__試用期啟航 1️⃣試用期長度有法定上限 🔹屬不具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90日。 🔹對擔任涉及複雜技術或要求特別資格職位的僱員以及對領導人員與主管人員,試用期不得超過180日。 🔹屬具期限勞動合同(包括外地僱員),不得超過為30日。 📖法律依據: 《勞動關係法》第18條規定,倘屬不具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多於90日,而對擔任涉及複雜技術或要求特別資格職位的僱員以及對領導人員與主管人員,試用期亦不得超過180日;倘屬具期限合同的所有僱員,則有關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2️⃣書面協議是關鍵 📖法律依據: 《勞動關係法》第18條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勞資雙方可以書面協議方式免除試用期或另定試用期,不可口頭約定或單方面決定。按照同一法律第14條第4款規定,如僱主與僱員在合同中沒有對工作條件作出規定,則補充適用該法律的規定。 🔹如有書面協議,一般僱員,試用期不能多於90日。 🔹如有書面協議,對擔任涉及複雜技術或要求特別資格職位的僱員以及對領導人員及主管人員,試用期不得超過180日。 🔹如有書面協議,屬具期限勞動合同的所有僱員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如雙方沒有對試用期作出書面協定,則按第18條規定,屬不具期限的合同,試用期推定為90日;屬具期限的合同,則推定為30日。 3️⃣僱主不可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即使員工表現不佳,僱主也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若雙方同意延長,總天數仍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否則可能影響員工權益(如病假報酬)。 📖法律依據與解釋: 基於勞動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勞動合同一旦訂立,立約雙方應予切實履行。同時,延長試用期將使僱員不能依法獲得某些權利(例如,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完成試用期的僱員每一曆年有權收取6日病假報酬)。因此,即使僱員在試用期間表現不佳,僱主不可單方將有關試用期延長。倘屬雙方同意延長試用期,有關期間不能超出法定的日數(例如:不具期限的合同:僱主僱員雙方協訂試用期為60日,之後雙方協議將試用期延長至90日(不超出法律限制的90日),是可以的)。 本節目由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