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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需要補課:納粹也反腐!徐贲透析极权体制下的纳粹腐败和反腐 納粹德國的制度性腐敗 (系列之二) ------------------------------------- 訂閱楊錦麟頻道,每天免費收看最新影片 歡迎各位透過超級感謝支持我們的創作 亦可通過PayPal支持我們:http://bit.ly/support-laoyang ------------------------------------- 華人社會大變將至,老楊堅持在亂局中繼續做好本份,為大家提供獨到而全面資訊,助大家一同分析時局,安身立命。為支持團隊運作,老楊特別為各位舊雨知音準備各種優秀產品,由頂級高山茶葉,到日常淺酎的紅白葡萄酒,一應俱全。 最新推出老醬香白酒,百年在地窖藏,上思上想不上頭,懇請各方好友支持。歡迎掃二維碼添加微信諮詢:zhujiu30 或 微信qingtongtong100 ------------------------------------- #中國 #中国 #老楊到處說 #楊錦麟論時政 #楊錦麟 徐賁在其序言繼續揭示納粹德國的制度性腐敗。 《纳粹时期的腐败》关注的不是一般的腐败。而是特殊的极权制度性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等,在民主国家也同样泛滥,只是程度多寡不同”。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媒体可以揭露这些腐败,政治竞争对手之间可以用腐败来攻击对方,民众可以公开、自由地批评官员或政府的腐败。这些在极权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巴约尔指出,在纳粹德国,“甚至当时的人们就已经深切地认识到了腐败的问题,尽管(或者说,恰恰是因为)在第三帝国受到政府宣传引导的公众中,腐败是个禁忌话题”。谁要是触犯了这个禁忌,谁就是恶意造谣和抹黑污蔑。纳粹不允许公众在媒体上自由议论腐败,是因为这种议论被视为有损于党和政府威信,破坏稳定,因此必须严加控制。纳粹德国的腐败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它的种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而且还在于它实质上是受到专制制度保护的。在这样的制度中反腐,除了统治集团自上而下的限制政策,不存在任何来自其他政党、组织、媒体或民众的监督。大大小小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结党营私、任人唯亲、挪用公款和公私不分都不只是经济腐败,而且也是政治腐败。 早在纳粹取得政权之前,它就利用魏玛时期的一些腐败案件来攻击民主制度。纳粹把腐败描绘成与民主自由化共生的痼疾。巴约尔指出,“这些丑闻能够爆发出来并被公众广泛讨论,恰恰说明当时有一个积极参与政治的健全的公众团体——这与帝国时期和纳粹统治时期迥然不同——能够不受阻挠地针砭时弊”。纳粹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混淆各种不同的腐败,把经济性腐败和文化、道德的自由化倾向或腐败混为一谈,然后又统统归咎于政治民主。魏玛是德国政治比较民主的时期,也是一个各种新思潮、文艺流派和时尚、道德新观念十分兴盛的时期,泥沙俱下在所难免。例如,当时的柏林文化就已颓废而著称,娼妓和犯罪活动随之增加,柏林更成为欧洲的毒品交易中心。传统的德国公众对此深恶痛绝,纳粹利用了公众的这种情绪,把反对魏玛腐败用作为自己在政治上得分的道德号召手段。 纳粹取得政权之后也一直想要保持正派、高效、反腐的清新面目和道德形象。然而,正如格伦伯格所指出的,纳粹的反腐是有上下层区分的,“越小的腐败反而处罚越重。小官僚们那些暴露在公众眼前的失职行为频频受到惩罚,用以杀鸡儆猴,而大区或国家级官员的犯罪行为却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惩罚”。 巴约尔以翔实的例子说明了纳粹德国反腐的这一特征,他进一步指出,“是否要遵循现存的正常法规,首先取决于一些机缘的因素,比如:涉案贪官的权力地位如何,他背后是否有一个纳粹党的小圈子作为靠山,他对体制是否‘有用’,或者假如造成了公开的丑闻,对党群关系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反腐是有条件的,必须以不损害主管(靠山、党国)的利益为前提。主管经常很清楚代理的腐败行为,但是,他需要不断在代理的“清廉”和“有用”之间进行权衡。主管为了稳固自己权力,需要有靠得住的,能干的“自己人”。他不会一味姑息代理的腐败,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下属的道德操守,而是自己的权力利益。 造成纳粹德国“主管-代理困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者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们之间的私交和关系”。纳粹德国的政治“显贵”实质上也就是“山头”。以“革命”起家的新政权都有山头林立的特点,因为革命时期需要拉拢和聚集所有可以利用的力量。纳粹“运动”从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各个派系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革命成功后形成了一个“利益均沾”的总体政治分红“供养”体制,而这个体制中则又需要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划分、平衡和协调。 利益均沾的供养制度主要体现为不同级别不同待遇。什么级别可以享受何种“待遇”是不容违反的权力等级制度规则。它有助于刺激官僚们的“进取心”和提升他们的效忠热忱。巴约尔指出,“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们的物质上的供养”。纳粹高级干部所享受的待遇——高级住所、特别服务和供应、高经济收入和免费待遇——都是他们的正当“工作需要”,因此不仅需要“保密”,而且,就算再过分也不能算作腐败。巴约尔用大量的具体材料表明,比起下层官员“侵吞党费和捐款”,纳粹的高层官员和精英阶层“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仅拥有特殊享受,而且更是以此“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这才是更大的腐败。这是极权制度下典型的政治腐败,“它不是若干个人的滥用职权,而是一种有组织的滥用权力;它并非促进个人私利,而是有助于体制的功能稳定”。纳粹统治本身为官僚体制提供种种额外的好处和油水,这是一种由制度来合法化了的腐败。 纳粹意识形态(雅利安化)和假借意识形态正当性之名所进行的抢劫和掠夺(以犹太人和占领区为主要对象)使纳粹的腐败扩展为普通德国人的腐败。纳粹利用对国民的反犹仇恨宣传,把雅利安人说成是被犹太人盘剥压榨的“苦大仇深”的受害人,因此,大规模抢夺犹太人的“不义之财”便成了正义的事业。仇恨宣传“让人没了道德上的顾虑,再加上政治权力给了人自信,于是很多纳粹活跃分子早在1933年2月就开始‘寻找战利品’。在汉堡,冲锋队员们借助伪造的搜查令劫掠犹太人房屋内的首饰和金钱,殴打犹太社区的代表人,专横跋扈地要求这些代表人交出保险箱钥匙”。这种打劫越演越烈,直至将犹太人送进死亡集中营。奥兹威胁集中营的犹太囚犯流传这样一个黑色笑话:“他们拿回家许多黄金和值钱的物品,从来都不清点数目——反正是飞来的横财(bonanza)”。德国人从正义打劫直接或间接得到好处,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这种腐败“鼓动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发出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因此,纳粹统治不仅是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且是“一种有着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正常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